一、进一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试验区创新型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试验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试验区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试验区投资的,奖励5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
5、对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中央在皖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9、在试验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
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省政府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市政府100至100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0、在试验区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1、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试验区内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至200万元的资助。
12、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试验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在试验区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3、对试验区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4、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三、切实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和金融支持
15、省政府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奖励等支出。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亿元。
设立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省政府从2008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积极吸纳银行资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参与,争取资金总额达到10至20亿元。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风险资金投向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16、省每年公布一次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17、落户试验区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18、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鼓励试验区各市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19、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激励创新创业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20、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试验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留学回国和民间科技人员来试验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同等额度的资助。在试验区设立高校师生创业资金,鼓励高校教师、学生创业。
21、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22、改革职称评价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23、对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试验区工作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2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25、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试验区各市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他市与试验区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相关的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6、本政策措施有关实施细则、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